「买卖虚拟货币要缴税吗?」「虚拟货币交易要缴税吗?」这是大家在投资虚拟货币时心中常有的疑问,多数人对于虚拟货币课税这个议题常认为要等到主管机关立法或修法后投资人才有缴税义务,这其实是对于法律、法规常见的误解。其实部分虚拟货币法规透过既有法律、法规的解释或是透过主管机关的函释、见解,就可以达到解决新兴领域法律、会计问题的效果,未必一定要立专法才能解决。若想进一步了解其他台湾虚拟货币监管规范,可参考【台湾虚拟货币法规有哪些】这篇文章。

以下猫董律师列出大家对于虚拟货币缴税的三大错误观念,让大家花三分钟的时间借着厘清错误观念,来了解虚拟货币税务问题及基本税法原则,也提醒大家税务问题每个人的需求与状况都不一样,背后也涉及繁复的会计规划与金流安排,若有相关缴税纳税的问题,建议找专业人士询问会更符合自身的需求。


虚拟货币缴税三大错误观念

错误观念一:虚拟货币交易不用缴税

虽然财政部时至今日并未公开明确定调虚拟货币交易应该如何纳税,但透过已有的法规及多数专家学者意见,可以推论出大概的虚拟货币课税方式。简单来说,虚拟货币课税的法源依据其实早已存在,但目前仍缺乏计算及认定的细节,而有赖政府进一步订定更细致的规范及分享进一步的实务操作。

台湾金融管理委员会自2013年到2022年间,多次发布新闻稿将虚拟货币定位为「虚拟商品」,而当虚拟商品的交易于有获利时,可认为是出售或交换财产及权利的所得(例如拍卖古董艺术品也算是财产交易所得的一种),而得依照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课征所得税。

虛擬貨幣

这点也在FTX事件后财政部长在2022年11月14日在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上表示「财产交易损失,若有申报所得,依规定可列报损失扣抵。」等发言中得以验证,毕竟要先申报、纳税才会有损失能不能扣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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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观念二:国税局查不到虚拟货币交易

国税局其实是可以透过许多方法查到虚拟货币交易的,像是韩国在2022年11月就传出政府将联系韩国五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和其他虚拟货币相关业者,建置虚拟货币征税系统。这些业者必须提供包括虚拟货币种类、数量、价格、手续费等交易明细,并且必须在系统上共享信息,政府也将透过这这个征税系统收集相关纪录,用来作为日后虚拟货币纳税依据。

虽然台湾目前还没有类似于韩国这样建置征税系统的做法,但是在2021年台湾订定「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要求相关虚拟货币业者要落实KYC强化实名制制度,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个人交易帐户已经可以对应到一定的个人资料,并非如外界所言政府查不到虚拟货币交易纪录。
这些存在于交易所的KYC数据及交易纪录,若要用来作为日后税捐机关勾稽用户交易的证明作为课税依据,似乎并非难事。根据税捐稽征法第30条第1项规定「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赋税署指定之调查人员,为调查课税资料,得向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提示账簿、文据或其他有关文件,或通知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未来税捐机关若有进一步动作,发布相关函令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交易纪录用以调阅课税数据,业者也只能守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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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观念三:用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出金不用缴税?

坊间常谣传用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出金就不用缴税,这其实是一个错误观念。依据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所谓的海外所得,是指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之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也就是说利用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出金,实际上可以被归类为「海外所得」而当一个申报户的海外所得并计超过新台币100 万元就有申报的义务

那有关海外所得的课税又是如何计算呢?在许多投资群组中不少人传言只要虚拟货币投资利润不超过新台币670万元就不用缴税,这其实误解了海外所得课税的计算公式。当个人海外所得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就有申报义务,若再加上「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目」后得出的基本所得额未达新台币670万元时,才没有缴纳基本税额的问题

大部分的人对于670万免税最大的误解就是以为虚拟货币投资赚没超过670万就不用缴税了,但是事实上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项目有很多,举例而言基本所得额项目包括: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同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有价证券交易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减除之非现金捐赠金额、综合所得净额及选择分开计税之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等繁复的项目,并不是虚拟货币利润少于新台币670万即可。因此在计算海外所得免税额度时,务必要检视其他项目的额度是否已经占用了新台币670万免税额度范围,才是较为保险的作法。如果想了解更多计算方式,可进一步参考财政部税务网站的问答集